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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
2024-11-28 14:46 于婧晗  石油化工与环境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资助体系,在做好保障性资助的基础上,为资助对象创造成长和锻炼的平台,促进其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适应和服务社会等能力的提升,经研究,决定实施发展性资助。为提高相关工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均可申请。

第二条资助类别和额度:

(一)创新创业类,资助创业项目和发明专利授权项目的主持人,不含各类学科竞赛,资助额度最高 5000 元/项);

(二)能力提升类,资助学生考取和所学专业相关的证书以及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资助额度最高 1000 元/项);

(三)科学研究类,资助论文发表的第一作者以及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资助额度最高 3000 元/项);

(四)考试类,资助学生考编、考公、考研三类考试(在考试上线后予以报名费、培训费等的资助),资助额度最高 3000 元/项);

(五)励志自强类,资助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能力展示类活动及比赛,资助额度最高 1000 元/项);(六)交流访学类,资助各学院择优选拔的参加交流访学项目的资助对象,资助额度国内最高 2000 元/人·项、国(境)外最高 5000 元/人·项)。

第三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需填写《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表》,并上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各学院学工办开展学生申报项目的统计、材料汇总及筛选等工作;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立项项目;

(四)学院发文公布。

第四条各学院每学期集中开展1 次立项工作,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临时立项,各项目执行期不得超过1 学年(以常规学年为周期)。

第五条各学院每学期对所立项的资助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材料进行归档,分别于 12 月(秋季学期)和 6 月(春季学期)将本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完成情况信息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每年安排部分资助经费(不低于20%)用于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已经获得校级及以上专项经费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发展性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在项目中所产生的版面费、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交通费等。

第八条项目在周期内完成后,对应资助对象应一并提交项目开支的有关凭证,待学院认定后一次性给予相应资助。每人每学年受助额度累计不超过 5000 元。

第九条资助经费在立项额度内按项目实际开支发放,直接打入资助对象银行账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浙海大发〔2020〕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2:项目申请表(个人项目).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项目申请表(团队项目).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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